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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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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婚后出售个人婚前房屋,另行购房登记共同共有,如何分割?

离婚2019-06-04|人阅读

基本案情(真实案例,均为化名)

张先生与王女士均是再婚夫妻,婚后张先生与王女士全款购买了一套宝山区的房屋,购房款为380万元,产权登记在张先生与王女士两人名下,共同共有。其中有352万元的房款是张先生出售了自己婚前公积金贷款所买的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婚后李女士参与了部分还贷。

后因李女士吵着要将自己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周某的名字加上产证,导致夫妻关系矛盾升级,最终闹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婚后所购的这套宝山房产,要求分得一半份额。

法院判决:

判决双方离婚;

考虑到两套房屋的购房情况、出资情况、还贷情况、产证登记情况,判决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并由张先生支付李女士90万元房屋补偿款。

律师解析:

婚后购买且产证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离婚分割时法院并不是一律按照产证登记对半分的原则,而是会考虑出资贡献等因素,律师计算了法院判决90万的比例,可以推测出法院是参考房屋评估价,酌情给予李女士评估价27%产权份额所对应的折价款,接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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