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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律师
刘德华律师
湖北-黄冈
主办律师

刑案中“本院认为”的内容能不能用于民事案件?

合同纠纷2019-07-26|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5日,程某为其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险。2017年10月10日,程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李某致死。程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40 MG/100ML。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程某的《刑事判决书》中表述“本院认为:······因未依据规定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进行检验,故辩护人认为饮酒驾驶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李某之子张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程某与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二、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刑事判决书的“饮酒驾驶证据不足”不是《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理由如下:

1、程某的刑事判决书中称“因未依据规定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进行检验,故辩护人认为饮酒驾驶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以上内容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并不是认定的案件事实,其属于理由范畴。

2、该内容是“对饮酒驾驶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没有对相关事实进行确认。

3、“饮酒驾驶证据不足”与“没有饮酒驾驶”不同。法院不应将“证据不足”与 “没有”相混淆。“证据不足”不是事实认定,是一种价值判断,是理由范畴。本案中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不足”是基于《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得出的,刑事规范与民事规范不同,刑事中的判决理由不能用于民事案件。因此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不足”不能用于本案。

三、法条依据

1、《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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