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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律师
刘德华律师
湖北-黄冈
主办律师

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有效?

债权债务2019-08-06|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6日,出借人赵某向李某出借3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率2%,陈某作为本次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保证期间为5年。2017年4月5日,赵某向法院起诉李某与陈某,要求李某与陈某还款。一审中李某承诺还款,陈某是否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二、律师观点

网上有两种观点: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2年,超过两年部分无效。

第二,部分学者认为以上解释,主要考虑的是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这种约定,不同于根本没有约定。民法是私法,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识,因此,超过两年部分应当有效,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

本律师认为:保证期间超过二年部分有效。但在保证期间内,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本律师的意见。

第三、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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