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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刚律师
魏刚律师
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鲁0191刑初185号)

刑事辩护2020-01-10|人阅读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某明知在加工生猪时注射“盐酸肾上腺素”可使肉新鲜、保水,遂多次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盐酸肾上腺素”药水,后将该药水别转卖给做生猪屠宰生意的被告人张某某二瓶,被告人李某某1瓶,张某某、李某某将药水注射到生猪身上后注水屠宰,以保证注水后的猪肉增加重量、色彩鲜艳,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张某某、李某某在屠宰生猪时注射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一起销售注射过“盐酸肾上腺素”的生猪肉。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认定:屠宰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场地后,使用肾上腺素的,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2018年12月5日在济南市某地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委托后,经辩护人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意见,最终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并适用缓刑,达到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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