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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素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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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2019-12-12|人阅读
案件概述

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与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1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2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某1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2公司支付原告某1公司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50万元;2.判令被告某2公司支付原告某1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3.判令被告某2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某1公司与某2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某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出行公司),后因公司经营的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某1公司将其持有的某出行公司的50%股份转让给某2公司,从某出行公司退出,因此双方于201X年X月X日签订了编号为xxx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双方根据转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50万元。此外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标准按照每迟延一日,违约方向守约方按照交易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之后,双方就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进行了补充约定,签署了《某出行汽车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转股补充协议二》)。根据《转股补充协议二》,股权转让款分为两笔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万元,在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支付后,双方以某出行公司的名义设立监管账户,确保该账户内的款项数额与剩余的全部股权转让款450万元数额相等,并启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某2公司于201X年X月X日支付完毕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并在某1公司的催促下于201X年X月开立监管账户,后经某1公司方多次催促,也未履行其义务将第二笔股权转让款转入监管账户。双方设立监管账户是为了确保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的顺利支付,但某2公司一直不履行协议义务,以至于某1公司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被无限期拖延。某1公司于201X年X月X日向某2公司发出《履约催告函》,要求某2公司履行《转股补充协议二》中的约定,某2公司收函后至今尚未履行。故某1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某2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四百五十万元及违约金五十万元。

如果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四百元[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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