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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律师
刘洋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同居产子后分手,成功主张高额抚养费

婚姻家庭2019-10-29|人阅读

案情简介:

刘某与李某恋爱同居,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后因感情破裂分手,刘某在分手后产下与李某的非婚生子刘小某,2015年,刘某曾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后双方因抚养权及抚养费再次发生纠纷。刘某委托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的刘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准备工作

刘洋律师在与委托人刘某会面,全面的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资料之后,针对本案的情况,指导委托人收集对于己方有利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证据,比如房产证明、个人存款及理财证明,收集孩子日常开支的相关凭证,并亲自去房产部门调取对方的房产信息。

庭审争议焦点

一、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我方提交了孩子从出生一直由刘某抚养的证据及刘某的个人资产证明,证明刘某有能力抚养孩子,且孩子自出生后一直随刘某生活,抚养权归刘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刘某曾因孩子的抚养费起诉过一次,当时法院判决的是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其数额太少,我方向法院提交刘晓某的保教费、伙食费、各类课外辅导费,并提交对方当事人的房产信息一套,证明对方是有能力支付承担更多的抚养费的。

案件结果

法院对于我方提交证据均予以采信,判决刘小某由刘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刘某抚养费2000元。当事人对于刘洋律师的业务能力及办案水平给予了充分的赞赏,向刘律师表示衷心感谢。

刘洋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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