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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律师
刘洋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醉驾最终获得缓刑

刑事辩护2019-11-14|人阅读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当前打击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仍有很多人存在侥幸心理,近期本律师接手了一件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为其进行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酒后驾车回家的路上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后经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血液中检车乙醇成分,含量为149.4mg/100ml,系醉酒。孙某因危险驾驶罪被起诉至法院。

庭前准备:

孙某及家人找到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的刘洋律师,述说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刘洋律师在对案件进行了初步的了解及分析,对于当事人的问题及疑惑进行了解答,孙某及家人表示认可当场办理了委托手续。刘律师在接手案件之后,去法院进行阅卷,查找相关规定及案例,综合考虑被告人孙某的实际情况,经过多次论证最终形成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孙某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

刘洋律师的辩护意见:

1、对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认定没有异议。

2本案被告人周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分析,我们认为被告人符合自首条件,经与相关部门沟通,有理有据的提出我们的意见,最终检察院和法院均认可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并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之前并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未受过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7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22条、《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案件结果:

经过刘律师的有效辩护,为被告人孙某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获得孙某及其家人的高度赞扬及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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