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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乙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姚某某犯包庇罪

刑事辩护2018-01-04|人阅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4)浦刑初字第394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乙。

辩护人陈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乙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姚某某犯包庇罪,于20141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乙、姚某某及辩护人陈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5月起,被告人罗乙以营利为目的,购置飞龙传说游戏机一台(八联机中一个操作面不能使用),黄金万两游戏机一台,鳄鱼争霸游戏机五台,双响狮王游戏八台等二十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放置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村路XXX号无名游戏机房内,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通过他人雇佣方某某、罗甲(均另行处理)在该游戏机房内从事上下分、收款等工作。2013718日晚,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至上述场所进行检查,依法查获了上述21台赌博机,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安某某、丁甲、苏某、赖某某、张甲(均另行处理)及游戏机房工作人员方某某、罗甲。案发后,涉案的赌博机及赌资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明知该游戏机房系被告人罗乙开设经营,为帮助被告人罗乙逃避法律追究,于2013724日冒充该游戏机房老板至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包庇被告人罗乙的犯罪事实。

2013114日,被告人罗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乙、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方某某、罗甲、安某某、丁甲、苏某、赖某某、张甲、曹某、张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租赁协议,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罗乙、姚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乙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游戏机房内设立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姚某某明知被告人罗乙系犯罪人,仍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乙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姚某某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罗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乙、姚某某有坦白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罗乙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被告人罗乙、姚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114日起至20141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姚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及赌资,依法予以没收。

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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