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审理法院:相山区法院,公诉:相检
被告人李某(男)与被害人张某(女)是同单位职工,李某住在单身宿舍6楼,张某住在5楼501室,张某在其居住的五楼单位电子阅览室担任管理员。2012年2月14日下午2点30分许,李某酒后(六两酒左右)上楼途经5楼时,与张某发生纠纷,用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将张某刺伤。此后,张某于下午四时向单位保卫科治保队长报案。
事实部分争议:
张某称刘某准备抢劫她,先用刀把其攮伤,然后要钱无果后经其劝阻离开;
李某称其当天是经过五5楼时喊张某买水,张某没理他,于是其出于酒后恼怒在与张某吵骂、争执的过程中将张某刺伤,张某要求赔偿一万元,其下楼借钱没借到,于是离开单位前往市内。
公诉机关证据:
除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外,公诉机关提供了四份证人证言:
证人一:被害人的老公证实听被害人说遭到抢劫,回到家中问明情况,遂和被害人一起报案;
证人二:楼下超市老板证实被告人当天下午曾向其借钱;
证人三:被告人的同事证实中午和被告人一起喝酒,被告人喝了六两酒左右;
证人四:保卫科治保队长证实被害人夫妻两人向其报案的情况。
[辩护意见]: 1.现有证据不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李某抢劫罪名成立。2.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缺少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3.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对其实施抢劫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判决结果]: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