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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鑫律师
陈宇鑫律师
湖北-十堰
主办律师

离婚案件

离婚2012-11-22|人阅读
离婚案件

原告任某和被告彭某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当年结婚,被告是二婚,和李某结婚之前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婚后任某和彭某育有一女。婚后两人因为个性不合,时有矛盾争吵。一次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彭某动手将任某打伤。任某终于下定决心和彭某离婚。

作为任某的代理律师,在充分了解了她和彭某的婚姻情况后,我建议任某考虑清楚,她坚持要离婚,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考虑,我做足了彭某离婚证据的准备,然后起诉到法院。尽管案件过程比较曲折,彭某性格比较固执,但是凭借着律师的专业的技能和耐心的劝说,并在法院的斡旋之下,彭某同意了和王某离婚,并且签署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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