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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远余律师
朱远余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杨*亮抢劫杀人死刑改判案辩护实录

刑事辩护2010-06-22|人阅读

【伍先彪律师办案精选】

九年羁押四次死刑燕赵高院刀下留人

─—杨*亮抢劫杀人死刑改判案辩护实录

一、案情简介

1994730,被告人陈*清、何*强预谋到承德市抢劫出租车司机,因为“司机身上带着BP机,有钱。”并事先分工,陈*强携带刀子,坐在副驾驶座,何*强携带绳子,坐在司机身后。当日晚,陈*清下班后,二人携带作案工具乘车窜至承德市区,晚十时许,被告人在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门口搭乘一红色夏利出租车(车牌号:河北03-085*),何*强让司机将车开往山神庙沟方向,当车行至五一四队家属楼南侧上路时,何*强令司机停车,此时,陈*强匕首猛刺司机胸部,何*强用绳子勒紧司机的脖子,将司机刘*军(男,34岁)杀伤,尔后从其身上抢走人民币300余元,BP机一个、车钥匙等物,没顾上关车灯,仓遑逃离现场。逃到南菜园子承德市园林管理处门口处,何*强让陈*清等候,自己去其三姑何瑞芳家借自行车,而后二人骑车回家。司机刘*军死在现场。

案发后约二十分钟,公安机关接报案到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对现场进行拍照,绘制了现场图,并作了尸检,死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现场提取死者血样外,未见提取其他证据。

1994815,被告人陈*清、何*强、杨*亮、朱*强聚集在陈*清家,商量抢劫出租车事。何*强作案后公安机关察觉两次作案系同一伙人所为,提出不带绳子,都带刀子。816日上午9时,待被告人朱*强输完液,被告人陈*清、何*强、杨*亮、朱*亮各携带刀子在本村霍家小卖部外聚齐,分乘两辆自行车到大石庙供销社,将车存好,随后乘公共汽车到承德市区,在市区游逛。当晚9时许,四人在承德市火车站租乘一辆红色波罗乃次出租车(车牌号:河北03-00538),四人在车上还吸了烟。司机将车开至承下公路钓鱼处时,被告人何*强以解手为由令司机停车,此时,四被告人按事先分工将司机张*(男,26岁)乱刀扎昏,尔后把司机转换到副驾驶座由陈*清扶着,被告人何*强下车,把司机座的血垫扔到河水里(朱*强交代是他下车扔的)。车行至大石庙供销社处时,被告人陈*清、何*强下车骑走白天寄存的自行车。杨*亮继续往前开,陈何二人骑车跟在后面,当车行至承下公路距承德市曲轴厂250M时,四人停下,把司机从车里抬到车外,搜索被害人身上及车上现金400余元、BP机一个、车钥匙等物。随后把尸体抬到公路左侧草丛中隐藏,在隐藏时,四被告人发现司机还有气,便补刀将其杀害,在隐藏过程中,四人发现公路上有人骑车经过,为避免事情败露,陈*清骑车追赶该过路人,将其赶开。陈*清返回后,四人逃离现场返回庄头营村。

1994817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遂派员现场勘查。现场提取过滤嘴烟头一个。经尸检,死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侦查此案。陆续将陈*清、何*强、杨*亮、朱*强收入网中。并将四被告人异地关押。

二、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律师的辩护观点

1、一审认定上诉人“抢劫出租车杀人”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2、根据“疑罪从无”刑法的定罪科刑原则,建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亮宣告无罪。

四、案件审理过程

1、本案从19947月案发到2003116日终审判决,案件审理长达9年零4个月。

2、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次判处被告人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最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3、本案在9年的审理过程中,刑讯逼供,退回补充侦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反复数次死刑判决,不断地上诉,多次发回重审,严重的超期羁押,更换律师,数家媒体跟踪报道,穷尽了刑事案件的所有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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