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朱远余律师
朱远余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款项不付反请求、仲裁裁决说缘由

仲裁2010-06-22|人阅读

款项不付反请求、仲裁裁决说缘由

──香港公司设计合同纠纷案代理实录

一、案情简介

2006914HKAP3 architecture and urban design Co.,Ltd.(译名: 香港建筑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香港公司)与天津知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天津公司)签订《英语世界修建性详规设计合同》, 2006928又签订《英语世界修建性详规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和《森岛总部修建性详规设计合同》。两份合同对设计项目的内容、设计任务、设计费、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两份合同规定的设计费合计为1894000.00元。香港公司按两份合同的规定向天津公司提交设计成果, 天津公司仅支付了897000元设计费。200742日,天津公司单方强行终止合同, 并告之香港公司有什么具体的要求。考虑到《森岛总部修建性详规设计合同》的设计任务已全部完成和《英语世界修建性详规设计合同》的设计己基本完成的情况,2007年4月4,香港公司向天津公司提出还应支付490000元设计费的要求。尽管双方通过传真和面谈,但协商末果。事后得知, 天津公司早己将香港公司设计的英语世界和森岛总部的设计成果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发布, 并己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由于天津公司严重违约,导致香港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香港公司不得不依法提起仲裁申请。天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不但不同意申请人香港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反请求“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897000.00元”。

二、对方律师的代理观点

1由于申请人不能善尽其责任和义务,已实质违约,造成合同目的落空,被申请人解除合同有充分法律依据。同时,申请人所称已完成的各部分成果及工作进度,并未经被申请人验收并接受,其提出额外支付设计费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2由于申请人的根本违约,导致被申请人不得不依法解除合同,同时也给被申请人造成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基于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依法赔偿相关直接损失,即被申请人已支付给申请人的委托设计费用人民币8 97000元。

三、我方律师的代理观点

1、天津公司不讲诚信, 严重违约,单方强行终止合同并将设计项目另行委托他人的违约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天津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将香港公司已实际完成设计任务的设计费425000元支付给申请人、赔偿擅自复制并在网站上发布申请人的设计成果赔偿金20000元、赔偿申请人因申请仲裁支付的合理费用70020;合计为515020元。建议仲裁委员会对香港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2、天津公司要求确认其单方强行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和请求香港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897000,,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仲裁委员会对天津公司提出无理的反请求,依法裁决予以驳回。

四、案件的审理结果

1、香港公司要求天津公司支付425000.00元设计费得到支持;

2、天津公司补偿给香港公司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70020.00;

3、天津公司要求香港公司返还已支付设计费897000元的反请求不予支持。

五、案件总结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两份合同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天津公司不但接受了香港公司的设计成果,还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但又单方强行终止设计合同,另行委托他人重新设计。当香港公司提起仲裁申请时,天津公司不知出于何种考虑,不但不愿承担违约责任,反而要求香港公司退还已付的897000元设计费。无根无据的反请求不但得不到支持,反而要承担交纳的56395.00元的反请求仲裁费, 真可谓得不偿失。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