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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小庆律师
饶小庆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工作之便窃取财物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事辩护2014-08-27|人阅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符合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广东省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及其所辖市、县、区)数额较大的起点是2万元人民币。

职务侵占罪,关键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没有职责上的权限或直接关联,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笔者曾为一起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甲某辩护。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也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笔者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卷,发现甲某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其工作便于接触他人管理的财物实施窃取公司财物,即利用工作之便实施犯罪。结合其只是为同案犯站在门口望风且窃取的财物并未脱离公司的控制范围和广东省一类地区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范围是3000元至10万元(存在这三个条件,定盗窃罪处罚更轻)。笔者便提出甲某涉嫌的是盗窃罪、且是从犯、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并提出对甲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意见(如果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没有犯罪未遂的犯罪形态,更不可能是从犯),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以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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