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煤矿工伤赔偿案
案情:
赵某,男,1963年1月出生。2007年1月起,赵某在某煤矿务工,当时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从事炮工,工资约为每月5000元到6000元。2007年4月,赵某在工作期间被砸伤。2007年12月出院。
维权路径:
本律师介入后,该案经两场劳动仲裁、两场行政诉讼和场两民事诉讼历经三年终以劳动者的胜诉而终结。
2008年1月,赵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与某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4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5月,赵某就此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月,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赵某与某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之后,赵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1月,区劳动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月,赵某提起行政诉讼。12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同月,赵某上诉。同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区法院受理该案。2009年3月,在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区劳动局履行了职责赵某撤诉。同月,劳动局认定工伤成立。2009年6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构成五级伤残。7月,赵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煤矿承担工伤待遇。9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赵某的请求。同月,煤矿不服裁决提起诉讼。11月,法院判回了煤矿的诉求。至此,赵某维权成功。
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