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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导军律师
曾导军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提前上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应视为工伤?

劳动工伤2015-05-03|人阅读

[案情介绍] 曾XX系XX市某厂职工。2012年3月25日,其上班时间为24时。还不到晚22时,曾XX骑自行车离开家。晚上22时左右,在距单位仅500米的某加油站路段(曾XX往常上班也需经过路段)被一辆摩托车撞伤。经医院诊断伤情为:右大腿骨骨折;右4-8肋骨骨折;右锁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后曾XX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4月20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曾XX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曾XX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 原告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提前上班,曾XX在往常上班的路线上被机动车撞伤,只要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并非上班途中,如证明其在处理其他与工作无关事务的途中,就应该推定其在上班途中,进而认定为工伤。被告认为曾XX提前近两个小时出发上班,不能算是在上班途中,车祸受伤不能算是工伤。 [曾导军律师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中,认定曾XX提前上班是否为上下班途中非常关键。如认定提前上班为上下班途中,可认定为工伤,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1.从法规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一条中,没有对“上下班途中”进行明确的界定。按文义解释,从字面上理解,只要是为赶往单位去上班或离开单位下班回家这两个目的,不管是正点上班,还是晚点上班,或提前上班,其在途的路径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缩限解释为“正点上下班途中”。 2.从情理上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已经解决了“上下班途中”的时间问题,也就是说,无论是正常工作的时间,还是加班加点的时间都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一般地,“加点”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延迟离岗而延长在岗时间,二是提前到岗而延长在岗时间。一般而言,提前上班一般都是为提前做好上班的准备,或准备“加点”,属于加班加点的第二种形式。 3.从法理上看。《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保障法之一,劳动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包含提前上班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从而维持劳动者的正常使用价值。如果只把正点出发上班认定上班途中,给予工伤保险保护,而把提前上班不认定为上班途中,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显然有悖于社会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精神。同时,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平等的,不管是提前上班的劳动者还是正点上班的劳动者,均应平等享有。把提前上班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也违背这一基本人权。 4.从职业道德上看。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都是制裁和谴责迟到和早退等缩短在岗时间的行为,不反对甚至褒奖提前上班和加班加点。很多用人单位和政府均是如此。就社会总体而言,提前上班和加班加点可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满足人民的物质和精神需要,道德当然要褒奖,法律适用应该与道德评价的主流价值观保持一致。如果把提前上班途中排除在上下班途中之外从而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利益,显然违背道德评价的主流价值观,是欠公正的。此外,通说认为,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不只局限一条或几条最近的,或近或远都不是判断是否为上下班途中的标准,只要是为实现上下班目的,就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就本案而言,曾XX事发地点距单位只有几百米之遥,处于上下班的合理路径内,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按常理推断,应该是为上班而在路上。[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曾导军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全部认定,本案的受害人曾XX提前上班属于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最终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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