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需谨慎,追债要合法
不久前,笔者参与办理一件因非法拘禁案件的辩护。
案情如下:
外地人姚某和罗某是好朋友,罗某在一次经济困难时向某某借钱一万多元,答应两个月后如数归还。后由于多种原因,罗某不但没有按时归还,反而有意躲避姚某,甚至连姚某的电话也不予接听。时间经过约半年之后的一天,姚某和朋友偶然在街上碰到了罗某,遂要求罗某还钱。在罗某无钱可还时,姚某要求罗某上他的车,以便继续想办法还钱。在罗某不愿上车时,姚某的其中一个朋友因气愤为朋友两肋插刀,推了罗某一把,并让罗某坐在小汽车后排的中间。限制罗某人身自由约有六个小时,之间有轻微殴打罗某的行为。后罗某报案,姚某等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等环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决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姚某朋友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之前有前科,且符合累犯的条件)。
非法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均予以严格禁止,即便是追债也不能例外。因此建议谨慎借钱,借钱前,一定先弄明借钱人还款能力、收入来源、财产情况、信用情况等情况,然后再决定是否借及借多少,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附:《宪法》、《刑法》规定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