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2009年7月26日在苏州相城区某公司上班时,左脚被滑落的角钢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压伤:1、第3跖骨骨折。2、足背血肿。钱某某受工伤后,委托专业的工伤律师徐云吉律师代为处理其工伤认定事宜,在徐云吉律师的代理下,2010年3月31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工伤认定[2010]第012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将钱某某此次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2010年6月9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0)工第0935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将钱某某受到的工伤评定为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