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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生律师
王永生律师
山西-运城
主办律师

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损害赔偿2015-01-27|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39月高某将一辆面包车卖给宋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10月宋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受害人与宋某协商不成,遂将高某、宋某均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高某辩称该车自己已于20139月卖给了宋某并向法院递交了车辆买卖协议,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201412月法院经审理判决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宋某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高某已于20139月将该车卖于宋某,并实际交付了车辆,事故发生时,高某对该车辆已不具有支配权且该车的运行利益也与其无关。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高某不应承担该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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