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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林律师
王同林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试驾者负全责”条款无效

损害赔偿2013-03-13|人阅读

北京市房山区的胡先生看中了某品牌汽车,于是预约到某经销商处试驾。试驾前,经销商要求他在试驾协议上签字,协议书约定:试驾中因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试驾者

独自承担。签字后胡先生被安排上车,由于车技不精,撞伤了王某。对于王某的损失,经销商认为按试驾协议的约定应由胡先生负责赔偿,胡先生于是将该经销商起诉至法院。

在实践中,试驾前经销商都会要求消费者在其提供的试驾协议书上签字,这种试驾协议是经销商提供的一种格式条款。而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提示广大消费者,如果经销商在其拟定的格式性试驾协议上刻意回避自身责任,加重作为潜在消费者的试驾人员的责任,那么“试驾者负全责”的条款就无效。在试驾过程中发

生的事故,应根据试驾者和经销商双方的过错程度,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划分责任。

针对胡先生的遭遇,律师认为,由于经销商防范措施不到位,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胡先生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

次要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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