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薛晓磊律师
薛晓磊律师
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怎么计算?

劳动争议2014-02-21|人阅读

2007年3月,某药品公司与杨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自20074月起至20103月止,每月薪酬10000元。劳动合同履行至20093月底,该药品公司忽然通知杨某提前一年解除合同,杨某问及解除合同的原因,药品公司一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于是杨某提起劳动仲裁。

计算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杨某可以要求药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至合同期满,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要求药品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计算。杨某在用人单位工作正好满两年,经济补偿金是10000×2=20000元。赔偿金即为20000×2=40000元。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怎么计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怎么计算?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