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唐中成律师执业十余年时间,在国内及涉外普通及重大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方面经验丰富,代理业务包揽了民事、商事、行政、刑事、非诉等领域。电话号同微信。
【案情简介】
张某某(2004年7月20日殒)与王某某(2011年2月16日殒)系夫妻,育有张一、张二、张三共三子。生前夫妻二人共同购买、拥有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房产一处(京房权证石私字第XXXX号),因次子张二对二老生前照顾较多。2002年5月15日二老作出遗嘱并公证将该房产留给其次子张二(2002京石证字第xxx号)。现张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已辞世,原告张二依据公证遗嘱告知并请求被告张一、张三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二被告怠于协助,房管局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张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公证遗嘱中的房产,张一、张三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审理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房产应由张二继承,张一、张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注:(以上为本律师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上述内容已对人名和判决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