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两人一起购买了房子,房子一般都是登记在一个人名下。而由于两人最终没能走到一起,分了手。因此,为了房子归谁,而闹上法庭的大有人在。
陈×和颜×曾是一对恋人,谈恋爱时,两人一起买了套房子。
只是,房子买好了,两人的感情也结束了。
而那套曾是“幸福保证”的房子,却成了两人间的矛盾根源。陈×想要房子,颜×也想要房子,最终两人吵到了法院。
昨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8年7月,陈×和颜×经人介绍后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并考虑结婚。
两人想到了早点买房子。后来,陈×在一房产中介,看中了积善坊一套房子,总价款38万元,并支付了购房意向金10000元。
在准备支付首付时,颜×提出:我有住房公积金,可以贷款20万,贷款利率比较低,要不以我的名义去支付吧。
陈×心想,反正两人是准备结婚的,以颜×的名义也没有关系,也就答应了颜×。
于是,陈×将182000元首付款打进颜×的账户用于支付首付,同时,颜×也用自己的公积金贷款20万元,购买了这套房子。
2008年8月9日,颜×与房东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付了首付后,房东如期将房子的三证过户到颜×的名下。
这本是皆大欢喜的事情,可惜,婚房买好了,两人却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最终分了手。
房子到底归谁?两人争了起来。
陈×认为,房子的首付是自己付的,房子就该归自己,于是,他一纸诉状,将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归还房子。
庭上,颜×也称首付是自己出的:房子首付是我自己以前筹备下来的,根本不是陈×的钱。
对此,陈×拿出了一张银行取款单,证明8月9日那天,他从自己的长城卡上提取了182000元钱。
法院调查后发现,在同一天,颜×的账户内恰好也存进了182000元,并于8月11日分两次提取了这笔钱。
因为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那笔钱是自己筹备的,法院推断该笔182000元是陈×的。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房子归颜×所有,但颜×必须返还给陈×人民币182000元。
恋爱时,两人一起购买了房子,房子一般都是登记在一个人名下。而由于两人最终没能走到一起,分了手。因此,为了房子归谁,而闹上法庭的大有人在。
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呢?
“婚前一起购买大件东西,比如房子、车子的时候,可以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购买时谁出了多少钱;或者留下银行转账的凭证,证明钱是谁出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