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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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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共同购房 分手后房产归谁

离婚2010-11-18|人阅读

恋爱时,两人一起购买了房子,房子一般都是登记在一个人名下。而由于两人最终没能走到一起,分了手。因此,为了房子归谁,而闹上法庭的大有人在。

陈×和颜×曾是一对恋人,谈恋爱时,两人一起买了套房子。

只是,房子买好了,两人的感情也结束了。

而那套曾是幸福保证的房子,却成了两人间的矛盾根源。陈×想要房子,颜×也想要房子,最终两人吵到了法院。

昨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87月,陈×和颜×经人介绍后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并考虑结婚。

两人想到了早点买房子。后来,陈×在一房产中介,看中了积善坊一套房子,总价款38万元,并支付了购房意向金10000元。

在准备支付首付时,颜×提出:我有住房公积金,可以贷款20万,贷款利率比较低,要不以我的名义去支付吧。

陈×心想,反正两人是准备结婚的,以颜×的名义也没有关系,也就答应了颜×。

于是,陈×将182000元首付款打进颜×的账户用于支付首付,同时,颜×也用自己的公积金贷款20万元,购买了这套房子。

200889,颜×与房东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付了首付后,房东如期将房子的三证过户到颜×的名下。

这本是皆大欢喜的事情,可惜,婚房买好了,两人却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最终分了手。

房子到底归谁?两人争了起来。

陈×认为,房子的首付是自己付的,房子就该归自己,于是,他一纸诉状,将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归还房子。

庭上,颜×也称首付是自己出的:房子首付是我自己以前筹备下来的,根本不是陈×的钱。

对此,陈×拿出了一张银行取款单,证明89日那天,他从自己的长城卡上提取了182000元钱。

法院调查后发现,在同一天,颜×的账户内恰好也存进了182000元,并于811日分两次提取了这笔钱。

因为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那笔钱是自己筹备的,法院推断该笔182000元是陈×的。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房子归颜×所有,但颜×必须返还给陈×人民币182000元。

恋爱时,两人一起购买了房子,房子一般都是登记在一个人名下。而由于两人最终没能走到一起,分了手。因此,为了房子归谁,而闹上法庭的大有人在。

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呢?

婚前一起购买大件东西,比如房子、车子的时候,可以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购买时谁出了多少钱;或者留下银行转账的凭证,证明钱是谁出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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