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邱培强律师
邱培强律师
江西-赣州
主办律师

生命如此脆弱

损害赔偿2012-03-01|人阅读

生命如此脆弱

——一个逝去的生命给我们留下的思考

悲剧的发生真实而虚幻

秋天本是多事之秋,08年又是多难之年,2008年的秋天对本案的这个家庭来说,是一个噩梦。

悲剧发生距今已经近九个月了,可仍然牵动着大家的心。08920日,一个特殊的日子,全国38万考生正紧张地参加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在赣县一个偏僻的小村子里,却发生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一个十六岁的生命,从此凋零。

那天,王某正在和客户洽谈生意,突然妻子的一个电话让他再也无法听清对方在讲什么,他们在老家的独生儿子出事了!匆匆安排生意,赶回老家时已经是第二天中午了,等待他们的不是活泼开朗的欢笑声,而是浮在水面上的一具冰冷的尸体,儿子的身体已经黄带紫色,双手黄带白色,左手腕还带着那块学生用表。看到这样的情形,王某的妻子几度昏厥,他们怎么也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曾记得前几天他还一个人独自从上海骑自行车回老家,1300多公里的路,他只用了16天。国内十余家网站还宣传报道了他的事迹,说他是“千里走单骑的阳光男孩”。而且,王某夫妇觉得儿子溺水的事实真实得虚幻,儿子“这次从上海骑自行车回家仅仅是一个开始,下一个目标是骑自行车从于都出发,然后到达延安完成重走长征路”的心愿,但悲剧呈现于眼前,老两口怎么能承受如此沉重的丧子之痛呢?

案件如何解决牵动你我

王某长期在外地经商,回到家乡了解儿子溺水的经过后,他觉得除了自己的监护过失外还应该有人对此负责。在赣州找了几家律师事务所咨询之后,王某选择了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的邱培强担任其儿子溺水死亡民事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经过进一步的调查,邱律师了解到以下事实:1、王某儿子溺水的鱼塘在2007年以前是属于大埠乡大埠村某某组的基本农田,20077月承包给刘某、李某、张某开发鱼塘发展经济;2、刘某、李某、张某都不是大埠村某某组人;3、鱼塘经挖掘至2007年年底便停止施工,整个鱼塘没有封口,整体工程没有完工;4、刘某、李某、张某之后未对鱼塘进行管理,未在通道上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标明水深;5、王某的儿子当时年仅16岁,还未成年。

了解了这些信息后,邱律师认真地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他认为,刘某、李某、张某作为鱼塘开发者和管理者,在开发修建鱼塘后,未在周边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人员看管,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责任不可推卸;同时王某的儿子下塘游泳未注意安全也存在一定过错。从构建和谐的角度出发,邱培强律师首先选择了与刘某、李某、张某协商赔偿适宜。

各执一词,奈何双方有理不屈服

刘某、李某、张某却始终认为,发生事故的鱼塘是他们经政府批准后合法开发的;该鱼塘位置偏僻、远离人居,不是公共场所;鱼塘周围靠近路边的地方开挖了几米宽的水域,等于设置了防护措施;该水域本身就是水库的水淹区,他们开发鱼塘并没有增加此区域的危险性;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王某的儿子自身不注意安全,王某作为监护人应与其儿子一起承担责任。

在双方始终无法协调的情形下,邱培强律师为了及时化解矛盾冲突,便引导王某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王某及其儿子的确存在过错,在主张赔偿数额时邱律师建议王某向鱼塘的承包人主张部分赔偿责任。

法庭上,刘某、李某、张某仍然坚持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观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一番举证、质证,邱律师还特地播放了当地政府及派出所民警打捞尸体时拍摄的视频资料。经过三个回合的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时双方仍然各执一词。虽然法官极力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而告终。

凯撒归凯撒,耶稣归耶稣

法院断定双方各负其责

2009619日,法院下达了判决书,认定刘某、李某、张某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作为鱼塘管理者,在开发修建鱼塘后,未在周边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人员看管,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儿子作为十六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预见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下水游泳的危险性;王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该案的发生由刘某、李某、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掩卷思索 哀叹不止

虽然该悲剧已经过去很久,但是拿着沉甸甸的判决书,我不仅陷入了深深的思索之中。

对本案死者王小某来说,案发时其已经十六岁,对于一个上快中考的学生来说,其应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然而由于贪玩、缺乏安全保护意识,最终留给家庭无尽的痛楚,留给我们深深的惋惜。作为家长长期在外地经商使他们对孩子疏于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最终付出沉重的代价。对鱼塘的开发者和管理者来说,他们开发鱼塘,就应尽到必要的安保义务,否则终将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也理应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教育好自己的学生注意安全、爱惜生命。应该说本案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的结果。

近年来,未成年人受到伤害、丧失生命的现象频频发生,这并不是偶然的现象,而与学校、家长、加害人及未成年对自身安全意识的缺失存在着必然关系。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不仅是社会各界的职责,更是为国家的明天负责。正如王某所说:“本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不是为了得到多少钱财,只是希望通过本案让更多的家长、孩子、学校、加害人警醒,给未成年孩子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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