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于2010年3月30日到某单位处上班,但某单位一直未与丁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2010年4月14日,丁某在上班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左拇指近节粉碎性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示指皮肤挫裂伤。2010年4月14日至2010年4月28日、2010年8月28日至2010年9月1日申请人先后两次住院治疗。2010年10月8日丁某向某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2月24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丁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1年3月14日丁某向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因公伤残等级鉴定,2011年4月21日,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丁某的伤残等级为柒级。丁某经多次与某单位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委托肖爱国律师作为代理人,经过劳动仲裁以及与某单位的多次协商,最终成功为丁某获得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