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为申请人获得有关赔偿
劳动工伤2012-09-21|人阅读
申请人于2009年7月8日到被告处工作,当时双方约定申请人每月的工资为1600元,但是,申请人工作一个月之后,被申请人仍然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也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都遭被申请人拒绝,并拒绝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经过申请人的努力,被申请人终于在2010年4月8日与申请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直到2010年6月25日仍然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迫于无奈,只得于2010年6月25日提出辞职。并于7月25日提起劳动仲裁,同时委托肖爱国律师作为代理人,最终成功为申请人获得有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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