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史XX入职北京XX技术有限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工作,2015年3月公司单方变更史XX的岗位要求其从事销售工作,史XX不予接受公司因此单方解除与史XX的劳动合同。
为此史XX委托本人代理该案,代理案件后本人向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仲裁审理裁决公司支付史XX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十余万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经一、二审后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史XX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十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