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谭登才律师
谭登才律师
江苏-镇江
主办律师

装修污染侵权索赔

其他2010-03-22|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9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镇江市某装修工程公司双方签定了一份《镇江市小型(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担原告住房的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装修费为83000元。工程于2005年12月28日竣工,但一直没有组织验收。  原告于2006年9月29日搬入该房。2006年12月,原告被医疗诊断患了“左下肺肺癌”,经手术后连续3次化疗,于2007年1月10日出院。同年2月,原告委托镇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居住的室内空气进行了检测,结果证实室内空气中甲醛严重超标。经医疗专家出具的《医疗诊断材料》分析认为:导致患者肺癌的原因可能是甲醛等装修有害气体所致。  原告找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赔偿,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的后续医疗费还在不断的发生,家庭经济难以为继。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及清污费损失共 83800 元; 2、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患病治疗的各项损失共 342981.62 元; 3、精神损害赔偿费60000元; 4、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律师代理原告,代理意见主要如下: 一、 被告构成对原告室内装修环境污染侵权的事实 (一) 原被告形成了装修合同关系,且实际履行(略); (二) 原告自入住以来一直居住在装修居室内(略); (三) 原告入住不到3月患上肺癌; (四) 原告一直寻医问药,已花费医药费总计342981.62元;(五) 检测证明原告居室甲醛严重超标; (六) 专家诊断装修污染可能是原告患病的原因(略)。   以上各组证据,形成了一条严密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给原告进行装修后,由于没有进行空气质量的监测验收,被告就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后,于2007年1月21日的检测报告说明,原告居室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最高的超出标准的6倍,导致严重影响居室成员的身体健康,原告患上肺癌,造成原告及家人的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事实。专家诊断说明,被告的装修不合格,室内空气严重被污染应该是原告患病的直接原因。   被告构成对原告室内装修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事实清楚。 二、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一)被告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环境系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室内环境亦为环境之一,室内环境之污染应当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污染”。由于被告的装修行为造成室内空气污染,进而损害了原告及家人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二)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三)被告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事实上,被告无法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更不能证明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 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的装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原告身患重病、身心受到严重损害的事实,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药费总计342981.62元;财产损失83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总计人民币486781.6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最后,本律师想强调的是,我们每个人都清楚:癌症意味着什么!为了能稳定病情,原告不得不按医嘱坚持治疗。但是不断发生的巨额医疗费用使原告家庭经济难以为继。为此原告只得边找被告多次协商,并在协商中一让再让,索赔金额一减再减,可被告依然无视自己的侵权行为,百般抵赖,其行为让原告愤怒!让广大消费者愤怒!让整个社会愤怒!更加增添了原告及家人的精神痛苦。   我相信法律绝不会放过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消费者身心疾苦,见利忘义之徒。 法院判决要点:   1、判决被告承担各种损失赔偿共368120余元;   2、后续治疗费等发生后再行主张权利;   3、诉讼费按比例承担。                        律师:谭登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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