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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蓉律师
胡小蓉律师
广东-东莞
主任律师

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支持违约金30多万

合同纠纷2018-12-12|人阅读

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支持违约金30多万

案号:(2018)粤1972民初字第10382号

原告:周某

代理人:胡小蓉,广东翼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一、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3000元*3%*33天(自2018年4月26起至2018年5月28日)共计人民币35937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暂计人民币88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由被告承包厚街某装修工程,总工程款为人民币330000元,竣工期为2018年4月30日。其后,双方经过商议,签订补充协议,将竣工期提前至2018年4月25日,并约定违约金为总装修款363000元*3%*逾期天数。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拖延工期。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完成装修工程,也没有与原告协商工程的进度,令原告错过五一黄金周的开业时间,打乱了销售计划,损失巨大。原告为了减少损失,另请他人完成剩余工程,整个工程完成于2018年5月29日,工期被拖延总计33日。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造成原告巨额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起诉,恳请判决如原告之诉请。

二、被告反诉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反诉的诉讼请求:1、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54000元及利息;2、本身反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反诉的事实与理由:1、竣工期应从开始施工之日算,实际竣工期应为2018年5月28日。2、被告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程进度;3、原告要求被告于2018年4月28日撤场,擅自找他人完成工程量,并拒付尾款。

三、针对被告的反诉,胡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竣工期应为2018425日。

答辩人与反诉人在2018年1月20日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书》,合同书里对于案涉工程的施工工期、施工日期以及竣工日期都做了约定,虽然对施工工期、施工日期存在约定不清楚的地方,但是竣工日期写得非常清楚“2018年4月30日”。并且,双方随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清楚明白约定了竣工期为2018年4月25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既然双方已经协议补充了竣工日期,那双方就应当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反诉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内完工,是反诉人违约在先,答辩人并没有违约。

答辩人按合同书及时履行了合同义务。

即使不参考补充协议的约定,《装修工程合同书》的第6条约定的施工工期是60个晴天(工作日),同时第7条有关施工日期约定的是收款后三日起计算工期。答辩人于2018年1月24日即开始支付款项,并且在1月25日,1月26日连续向反诉人支付工程款总计五万元。按合同约定,施工工期应从1月27日开始计算,但反诉人却没有任何组织开始施工的迹象。不论合同约定的总工期是算60个晴天还是60个工作日,其最终工期都不应该超出2018年4月25日,是由于反诉人的拖延导致最后不能按期竣工。反诉人违约在先,故答辩人才要求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人对竣工期的理解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反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的装修合同是由反诉人提供的格式文本。协议中第6,7,8三个条款“工作日/入场之日”等都是反诉人已经事先写好的格式条款,如果这三条有矛盾和分歧的地方,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我们可以参考合同法的规定,对该三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即反诉人)的解释既竣工时间应视为最早到期的时间。反诉人在反诉状中对该三个条款的解释,完全忽略了原装修合同第8条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牵强且不合常理解释成对自己有利的文字意思,该解释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反诉人没有按期完工构成根本违约,答辩人不用支付工程尾款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如乙方(即反诉人)未按承诺日期完工,则乙方须支付给甲方(即答辩人)违约金,且甲方无须支付该工程尾款。

综上所述,反诉人在歪曲事实并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实属原告滥用司法资源以达到逃避违约责任的非法目的。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事实证据对原告的诉求进行分析,逐一驳回,遏制滥诉行为,以保障日常经济生活的平稳。

四、判决结果

1、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9370元

2、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元

3、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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