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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蓉律师
胡小蓉律师
广东-东莞
主任律师

成功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事辩护2019-03-28|人阅读

成功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佛山市公安局××分局:

广东翼舟律师事务接受犯罪嫌疑人谈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谈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律师认为谈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变更强制措施,对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或释放,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局予以考虑: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谈某某并非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系经过工商登记合法成立的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显示负责人为卢某某。谈某某在分公司任团队经理职位,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团队经理上面还有营业部经理、城市经理,华南区域经理等级别。因此,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很显然,谈某某不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也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且谈某某从入职至今,其在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佛山××分公司的理财产品研发、资金流向等都没有决策权。谈某某不应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

二、谈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谈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1、谈某某作为公司底层员工无法预知一家通过工商合法登记、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会是实施犯罪的单位。

2、谈某某尽到了普通员工应尽的注意义务。善林金融在主流媒体投放广告,宣传其具有合规备案、资金存管等合法资质,作为地方公司的员工谈某某不参与产品的设计和运营,其很难认知公司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3、谈某某所在分支机构给客户承诺的收益及本金到期时一直都是准时返还给客户,这也是员工本身对公司产品的信任,也导致谈某某不可能意识到公司行为的违法性。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谈某某尽到了一名将自己视为合法员工的注意义务,并无主观过错。

)客观事实上,谈某某亦为本案的受害者,进一步证明其主观上对善林金融公司犯罪行为的不明知性。

基于对善林金融公司合法经营的确信,谈某某将自己的工资、家里的存款及贷款资金投入到了公司的理财产品中,其自己亦是本案的受害者。谈某某自己前后投入巨额,至今还有13万元并未还本。这也进一步说明谈某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者的犯罪意图并不 “明知”。

综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直接故意,也即明知。本案中,结合上文的论述可知谈某某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故意,因此辩护人认为谈某某缺乏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要件

(三)谈某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吸收的客观行为

1、谈某某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犯

谈某某在单位既不是公司领导者,也不是管理决策层;其没有主动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犯意,也不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该企业资金的收取,支付等都是通过上海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账户,谈某某属于被动接受执行公司指令。 

2谈某某也不属于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的情况。

本案中,谈某某也是受害人,谈某某没有为得到佣金而积极宣传以便获取更多佣金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谈某某在本案中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介绍公司理财产品,这并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谈某某从入职,其薪资本身微薄,还去银行贷款,由于识别能力不高,错误认为回报高,谈某某将自己的工资、存款及银行贷款款项全部投入公司理财产品中,至今还有13万元没有拿回。因此客观上也不存在谈某某为了收取好处费,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情形。本案中,谈某某吸纳的资金全部为朋友、家人,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另外,谈某某的家人,朋友因获得的利息高,不存在给谈某某返点的情况。

综上,谈某某作为本案的受害者,在客观上并没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行为,缺乏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

三、对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继续拘留和逮捕必要

1、谈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没有试图掩盖案件事实,没有躲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恶意。如果对她采取取保候审,其家属愿意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以确保她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2、谈某某在佛山有固定住所,可以随时配合办案机关后续案件的侦办。

3、谈某某之所以会选择这份工作,是因为其工作时间有弹性可以照顾年幼的孩子(大女儿七岁,小女儿3岁),其丈夫长期在广州上班,现谈某某被羁押,家中年仅八旬老人及年幼孩子无人照料,一家现在陷入困境,希望办案机关也确实充分考虑其家庭因素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谈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公司,即便公司构成犯罪,谈某某本身也是受害人,因缺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恳请贵局能采信辩护律师意见,对谈某某予以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

广东翼舟律师事务所

胡小蓉 律师

2018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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