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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胜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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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说明书不能为医院的治疗行为免责

损害赔偿2011-11-18|人阅读

药物说明书不能为医院的治疗行为免责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黄胜军律师 18663735885

[简要案情]

 20105月,山东滕州的李某突然咳嗽不止,经拍片结果,医生疑是结核性胸膜炎,后经检查确诊为肺结核。同年7月,,李某住院治疗。医生会诊确定其主要用药为乙胺丁醇,服用乙胺丁醇后不久,李某视力严重下降,李某累计服用乙胺丁醇近11个月。李某发现自己视力不能视物,经检查发现双眼视神经萎缩,双眼中毒性视神经炎。李某认为:乙胺丁醇一般只服用3个月,而且服用时每天都要检查眼部,医院并没有给予医嘱或提示,而且也从未对他做过一次检测;另外乙胺丁醇并非治疗结核病的唯一药物。医院对自己的失明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委托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的黄胜军律师代理诉讼。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患者因咳嗽等至医方就诊,医院确诊为肺结核收治。给其使用乙胺丁醇治疗。使用乙胺丁醇时,没有向患者提示,也未实施定期检查眼部。医院未告知他服用乙胺丁醇的后果,剥夺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导致李某视神经萎缩、视力下降。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方认为,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符合常规规范,医疗行为与患者视力减退无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

1、 医疗事故鉴定: 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视力减退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2、 司法鉴定:确认乙胺丁醇的毒性反应可以导致李某目前存在的视神经萎缩及双眼视力下降。

判决结果:法院作出判决:李某视神经萎缩、视力下降,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19732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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