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营业房一套,交付定金100000万元,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王某决定退房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所交定金,但房地产公司主张所交定金具有法律担保效力,单方解约定金将不予返还,双方发生纠纷。王某找到本律师,本律师接手委托后,认为一般情况下,定金是具有订约担保性质的,要求返还可能存在风险。但提出主张,双方未约定所购房产标的的价格、面积、交房期限等主要内容,导致合同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无法签订和履行,定金应予返还。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已收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