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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峰律师
汪文峰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小孩未满两周岁也可以判给男方

离婚2013-10-16|人阅读

核心提示:离婚案件如何争取小孩的抚养权,主要判断依据是抚养有利原则,即哪一方抚养小孩更有利其成长。尽管法律有规定两周岁以下孩子原则上判决给女方,但如果诉讼策略得当,能充分证明男方抚养小孩更有利,也可将小孩的抚养权判决给男方。

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与被告结婚6年,育有一子,诉讼离婚时儿子还未满两周岁。双方离婚的原因是女方性格偏执,且与男方宗教信仰差距巨大,女方有一些不良习惯。双方都想争取小孩的抚养权,争议的财产为女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以租金还贷的一套房产。

争议焦点:

1、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被告房产的按揭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办案经过:

汪文峰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原、被告结婚后,因被告性格怪异,经常发生争吵,严重时女方竟然舞刀弄棒,暴力倾向严重。其次,被告性格偏激,激动时甚至会威胁小孩。第三,双方的宗教信仰完全不同,让原告无法忍受。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现由男方父母帮助照看。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但因小孩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制定如下诉讼策略:1、财产分割诉讼时提出较高要求,但庭审可作为争取抚养权的谈判筹码;2、收集原告尽可能多的有利于抚养小孩的证据,包括原告的教育水平、收入状况、品德、家庭环境,小孩的现阶段由原告父母帮助抚养的证明、原告父母愿意继续帮助抚养的说明等。3、提交被告抚养小孩过程中施暴的证据。

庭审情况

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对谁抚养小孩更有利进行了十分激烈的辩论。我方认为(原告)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父母照看,原告父母均已退休,身体健康,收入稳定,且原告母亲曾为妇幼医生,对抚育小孩有丰富的经验,同时,原告收入比被告要高,教育水平良好,性格温和,且小孩为男性,由父亲抚养更为合适。被告方也提出充分的理由;小孩的户口与被告在深圳,且小孩的社保由被告购买,对小孩以后的上学能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其次,被告在深圳拥有房产,且有固定工作,其父母只有一个独生女,愿意提供一切帮助,更重要的是,小孩还小,随母亲更合适些。

双方的条件势均力敌,不相上下。此时要想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确实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因此如何采取恰当应诉策略此时显得尤其为重要,只有取舍得当,才能达成最终的目的。鉴于被告的房屋系由租金支付按揭款,且原告确实未实际参与管理,因此表示愿意放弃该诉讼请求,另外在孩子的探视权方面,原告能尽量满足被告的要求,同时不断强化被告暴力倾向的印象,成功说服法官。因此,尽管法庭未达成调解,但最后还是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我方成功争得抚养权。

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1、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儿由原告抚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原告如愿争得小孩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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