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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斌龙律师
潘斌龙律师
浙江-台州
主办律师

强行乘车发生交通事故 如何承担责任?

刑事辩护2010-04-28|人阅读
强行乘车发生交通事故 如何承担责任? 2008年2月2日,瑞安市的程晓发现自己农行卡上的565万人民币被他人盗用。因其中有部分是向王萍所借。因此,王萍及其丈夫程方时常纠集他人到程晓家中追债。就在2008年2月12日,王萍夫妇又一次纠集数十人强行冲进程晓家中索要债款,对其又打又骂,无奈之下程晓向安阳派出所报案。在其不予立案情况之下,程晓被迫逃出安阳派出所坐上其丈夫方林所有的浙CMCXXX号本田车。王萍和其小姑俞菲也随即强行挤上程晓的车,三人从瑞安市万松路驶往温州市方向。程方驾车紧随其后追赶。一路上,三人争执不断,晚上21时30分左右,程晓驾驶的浙CMCXXX号车途径瑞祥大道周湖环岛地段之时,慌乱之中的程晓误入单行道,车头正面碰撞在环岛内绕行的浙CXXXXX 号轿车车身右前侧,造成王萍、俞菲两人受伤。王萍经医院诊断主要损伤为右胫骨等处骨折,须接受第二次手术治疗;俞菲主要损伤为鼻部等处损伤。该事故经瑞安市交警调查后认定程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萍、俞菲以及浙CXXXXX 号轿车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 判决:王萍、俞菲等人认为程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损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瑞安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如下:原告俞菲医疗费355.05元、误工费338.13元、交通费80元,原告王萍医疗费23586.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8.50元、护理费5718元、误工费29780.14元、交通费460元、后续医疗费用18000元、鉴定费1440元,上述金额合计80375.97元,由被告程晓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60%计48225.58元。同时驳回原告王萍、俞菲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35元,原告王萍负担255元,被告程晓负担380元。 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程晓是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萍、俞菲认为被告程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十多万。并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内递交《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明各数份。被告程晓则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为了达到追债的目的,时常带人到被告家中打闹。事发当天车上报警,到安阳派出所解决以及俩原告强行乘坐被告驾驶的轿车的行为可以反映出原告侵权行为是连续的,被告是为了躲避原告王萍的丈夫再次追打惊慌失措之下进入逆向车道,因此,该车祸发生是其追赶的后果,另外俩原告强行乘坐程晓驾驶的轿车并在车上向其讨钱,造成其心理恐慌,以致车祸的发生。所以在程序上应追加程方为共同被告,在实体上应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赔偿问题,被告程晓则认为其司法鉴定结论不准确,请求对王萍的误工时间和护理期限等项进行重新鉴定。并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递交瑞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开具的《报警查询单》、《110接处警信息登记单》等相关证明各数份。经法院查清事实,并在原告,被告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之后认定:由于被告程晓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对高度注意义务的疏忽而发生车祸致人损害,因而其应对俩原告承担赔偿之责。机动车是具有高度危险的物品,车主方林负有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的义务,否则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俩原告是无偿搭乘被告程晓驾驶的机动车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直接人身损害的,尽管俩原告无偿乘坐不能作为被告程晓免责的事由,但俩原告要求其承担与有偿乘坐一样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基于利益平衡,并采纳被告方的辩护意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做出了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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