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其夫胡某于2005年从达县迁至峨眉山市从事蔬菜零售业,一直租住在峨眉山市某街道。2009年11月12日,杨某驾驶他人轿车由峨眉山市秀园路口经大佛禅院方向右转弯往小装盘方向行驶至306线29KM处,与在非机动车道内从小转盘往大佛禅院方向驶来由胡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导致胡某死亡,田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标准究竟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事故车辆保险公司更是坚持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的意见。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受害人方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提起诉讼。一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原告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村委会、生产组证明2005年8月离家到峨眉山市务工的证据及峨眉山市绥山镇白塔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原告方2005年8月租住玉贤街陈某房屋且做蔬菜生意的证据,充分发表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代理意见并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
近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采信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