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覃燕萍律师
覃燕萍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租赁(厂房)合同纠纷案(已结)

其他2011-12-31|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1223,严某与廖某签订《租厂地合约》,约定严某租用廖某场地作为单板木厂使用,年租金五万元,分两次付清,严某需交给廖某厂地押金三万元整,并约定:如果国家政策有变要开发,廖某无条件归还押金三万元给严某。严某于签约当日支付半年租厂租金25000.00元及交付押金30000.00元给廖某。
其后,廖某并未向严某交付廖某与村委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给予严某,也未将厂地交付严某使用,遂产生纠纷,严某要求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人代理其一审诉讼事宜。
廖某庭审过程中辩称原告严某已使用厂房至五月份,并出示营业执照、水费发票、电费发票,纳税证明等材料予以证明,并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后,原告严某同意调解,廖某也同意,但主张不退租金,并且在扣除水电费、税费等费用后退还押金剩余部分。
因原告严某并无使用过厂房,且合约无效,原告不同意被告廖某的调解意见,故未达成调解。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约无效,廖某应退还严某押金和租金共五万五千元。
廖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上周,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土地为两违用地,致双方租赁合约无效,且厂房未实际交付使用,故经律师代理,法院支持了原告严某退还租金和押金的诉讼请求,对于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