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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国明律师
钱国明律师
江苏-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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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出车祸按城填标准赔

损害赔偿2010-05-21|人阅读

时报讯(记者 万古流 实习生 朱霞 王雯) 乘别人的摩托车出车祸,在扬州工作的程旭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近日,法院的一纸判决给悲痛中的程旭一丝慰藉:程旭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他多年在城填打工,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按照城填标准计算。 乘坐摩托车出车祸 程旭是兴化人,农村户口。事发前暂住在广陵区某庄,长期在我市务工。2007年7月23日,他乘坐殷某的摩托车行驶至邗江区方巷镇等地时,与驾驶轿车张某相撞受伤。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驾驶轿车的张某负主要责任,驾驶摩托车的殷某负次要责任,坐摩托车的程旭不负事故责任。程旭起诉要求两事故责任人以及张某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合计5万多元。 农村标准还是城市标准 事情就是这么回事,三方被告都没有异议。但对于程旭提出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原被告双方产生分歧。具体地说,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填标准赔偿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 程旭代理律师,扬州市征远律师事务所陈步、钱国明提出,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前,程旭一直暂住在扬州市广陵区某庄,系扬州市广陵区某麻将机商店的维修人员,其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应该按照本村城填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78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而肇事司机方认为,程旭在麻将机店当维修员只能证明他的单位和收入标准,并不能证明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为城填。因此残疾赔偿金只能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即6561元/年的标准计算赔偿金。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最终认定:原告虽系农村居民,但其长期居住城填且主要收入也来自于城镇,故按照本地城填居民收入标准予以赔偿。此案中,法院还判令被告赔偿程旭精神抚慰金7000元。(文中程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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