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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雪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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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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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纠纷案

损害赔偿2011-05-18|人阅读

成功案例介绍

上海某区法院日前适用调解方式审结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2010930,赵某至健身中心游泳,入厕后晕倒,未被该健身中心及时发现和正确救助,导致赵某的生命健康严重受损。金沪律师事务所史雪珍律师依法接受赵某的委托,以健身中心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审理中,赵某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原告依法变更为赵某的近亲属(妻子古某,母亲马某,女儿赵某某),并在原告代理人的帮助下依法变更了诉请中关于赔偿数额的要求。

庭审首先围绕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展开。原告方通过对被告健身中心通风不畅、医疗人员不值班、救治措施不合理等导致赵某死亡的因素进行举证,证明被告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在审理中予以采信。

庭审其次围绕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小展开。原告代理人一方面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取得了赵某医治期间的医嘱和医疗费用的发票,另一方面从逝者家属处获取了包括丧葬费、陪护费、交通费等支出的证明,共同证实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并依法请求原告赔偿百分之八十。

最终,在查明真相后,法院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主持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赔偿20万元,分两次付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虽已落下帷幕,但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注意两点。

第一, 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

天气越来越炎热,游泳也越来越普遍,如果在游泳场馆中意外受伤,除了积极就诊之外,还应及时咨询律师寻求帮助。律师会凭借丰富的经验提供权威的救济,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弥补所遭受的损失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这样说,您越早让律师介入纠纷,越少在纠纷中受到不公正对待。不仅仅是游泳,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与法律息息相关,您可能不了解有关法律的规定,但律师作为法律的代言人,会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可能地为客户争取利益。希望大家在今后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同时突破自力救济的局限,聘请律师为您的权益全方位服务。

第二,法院调解这一结案方式。

其一,法院调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调解解决纠纷,那么一般可以在15天内(或者7天)内达成协议息诉止争,这远远短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六个月(或者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理期限。节省的不不仅仅是国家的司法资源,更是当事人的时间、精力、金钱(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等诉讼成本。

其二,法院调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果。法院调解书,是原告、被告、法庭三方均认可的结果,便于执行。法院调解结案后没有新的事实理由,当事人不能反悔不可再诉。所以,倘若一方对调解内容不满则有权拒绝调解,继而由法院判决,而不要勉强自己签订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法院调解可以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作用,促进当事人关系的和谐与社会整体的稳定,达到良好的终局性的司法效应。

总之,无论是通过法院判决方式结案,还是通过法院调解方式结案,也无论您是否清晰法律法规,我们金沪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都会以客户的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供最优质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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