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程永清律师
程永清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拿到判决书,老许激动不已

房地产2010-05-20|人阅读

拿到判决书,老许激动不已

2009116日,我做客合肥晚报,解答读者的咨询热线。在咨询结束后,老许找到我说:“程律师,我这案子一审败诉了,二审又上诉了,你看看我的案子二审能不能赢?”我拿到材料仔细地阅读。初步了解了案情。情况是这样的:

20086月,老许与儿子小许协议,将自己拥有的房产过户给儿子,帮儿子贷款助儿子发展。协议签订后,老许即反悔,不愿意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小许。但小许认为自己已经在外拿了高利息贷款,现在必须以过户的方式从银行贷款来偿还高利贷。见父亲执意不肯,小许便找人冒充许某,持伪造的老许身份证去合肥一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书的内容是:由老许委托张某作为代理人,办理许某房屋的买卖、产权过户、领取房产证及与此相关的手续等。

后张某持公证过的委托书,将老许的房产过户给小许,小许随即以该房产作抵押,从银行贷款15万元。老许某知道此事后,便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自己的房屋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许的房产已经过户给小许,并办理了抵押贷款,设定了抵押权,且小许逾期未支付银行贷款,银行已经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故老许主张房屋产权的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许某的起诉。一审裁定老许败诉后,老许仍不甘心,向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现在房产局通知老许,称小许与银行方面协商好了,又要将涉案的房产出卖,并吵着要过户,情况十分紧急。老许无奈找到我问如何处理。我明确告诉他,一审裁定是正确的,打二审没有任何意义。虽然小许这种过户行为是无效的,但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不动产,但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物权时是善意的,且依法已经办理登记的,则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物权。就本案来说,银行在接受抵押时不知道小许的房产是骗来的,即银行是善意的,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银行取得的抵押物权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得到保护。因此,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老许所有。

我建议老许立即撤回上诉,立即起诉相关责任人,向他们主张房产灭失的损失。老许经权衡后,决定将小许、公证处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产损失30万元。再次起诉的时候,老许坚持让我作为他的代理人。

我代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同时申请法院查封涉案的房产。一切顺利后,重新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指出公证处存在的过错:1,申请公证的材料中有老许的笔迹,也有冒充者的笔迹,但公证处却忽略了笔迹的不一致;2,公证处没有核对伪造身份证的真伪,导致他人冒充老许办理了委托公证;3,办理委托公证时,没有通知受托人张某到场,因为张某认识老许,如果通知了张某到场,则虚假公证也不可能办成。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老许与小许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内容是附条件的赠予,老许可以在赠予前撤销。小许以欺骗的手段将老许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公证处未能审核委托人的身份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导致老许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许赔偿老许房产损失30万元,公证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某因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拿到胜诉的判决,老许激动不已……,我也感到由衷的欣慰!

徽商律师程永清(作者原著,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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