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周志强律师
周志强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离婚诉讼中引入第三人,成功解决七年离婚苦旅

其他2010-06-10|人阅读

本文刊登于2009年11月11日《申江服务导报》第F11版

作者: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 周志强律师

江某,男,汉族,1951年1月16日出生,上海人。其配偶张某,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上海人。江某与张某于1989年6月13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各自带着自己的孩子,组建了新的家庭。婚后,由于缺乏了解和沟通,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婚后第二年,丈夫江某就离家外出,分居至今。期间,江某曾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但三次未获准许。这三次离婚,一离就离到了第七年了。

2007年3月,江某通过908律师网,到我们斯洋律师事务所咨询,想委托我们来帮助其解决婚姻问题。来的时候是垂头丧气,有气无力。对法院和律师的怀疑和不满溢于言表。

我所律师通过与江的沟通,很敏感地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即户口和居住问题。因为江某与张某婚后,大人和小孩的户口都住在江某的亲戚承租的公房里面,张某在江某的前三次诉讼答辩中,总是以离婚后无法居住的问题,导致法院考虑张某的实际居住问题,均未准予江某的离婚诉请。

找到这起案件的关键点后,律师马上就与江某协商变通的方法,最后江某接受律师的建议,作出了公房让张某继续居住直至房屋拆迁或张某再婚的决定。律师对这个方案有了初步的评估,认为只要这个问题解决了,离婚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因为江某与张某长期分居,夫妻关系确已名存实亡了。有了这个解决方案,江某与我们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接受江某的委托后,本所律师到江某以前起诉法院,将其前三次的诉讼材料从法院档案室复印出来。结合前三次的诉讼资料以及我们初步拟定的方案,直接在诉讼文书中表明,江某确定让张某离婚后可以居住在自己亲戚承租的公房里面。这样的情况下,第一次开庭时法庭就确定判令江某与张某离婚,但对于张某的居住问题,对于江某的承诺不太放心。在承办律师的请求下,江某的亲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很快,由于在离婚诉讼里,引入第三人的概念,很快就成功解决了江某长达七年的离婚诉讼。

2007年6月,法院判令准予江某与张某离婚,对张某居住问题也是按照我们预先拟定的方案判决。上诉期内,张某并没有上诉。至此,江某长达七年、历经四次诉讼的离婚苦旅,终于在斯洋律师的帮助下终结。

【律师点评】离婚律师,对于离婚的原由的根基,要有清醒的认识。清官难断家务事,是一句古话,但是,万事万物,只要能找到他来源的基础,就可以找到解决的方案。户籍问题是中国特色,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居住权的具体体现,婚姻法作为部门法是无法与之对抗的。我所接受的离婚案件中,户籍问题一直明暗之间对法院判决起到非常大的作用,现在,户籍已经延伸到房产领域、动迁问题等,并且在离婚中越来越重要。

.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