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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徐汇文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货代企业是否有权扣单?

海事海商2015-10-27|人阅读

关键字:海事强制令 扣单 提单 核销单 留置权

案情简介:

宁波中XX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宁波海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办出口报关及定舱。货物出运后,委托人将该票货物的海运费汇入货代公司帐户,然而却以之前几票货物费用尚未结清为由拒绝交付正本提单及核销单,进出口公司将无法结汇,国外买家也有无法提货的风险。委托人寻求律师帮助,想明白在未付清费用的情况下,货代企业能够扣押提单和核销单?

律师意见:

如果双方在代理合同中未约定交付提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前提是结清所有相关款项,那么货代公司是无权扣单的,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扣单并不是形式留置权的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依据。

笔者接受委托后,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了《海事强制令申请书》并按照规定提供了相应担保,要求货代企业交付提单和核销单。货代企业在海事法院的调解下最终交付了涉案提单和外汇核销单,确保了进出口公司及时收回货款和办理退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 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律师点评:

当然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多层货运代理关系,或者提单载明的托运人shipper并非货主,抑或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同时要求货代交付单证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办案律师一定要全面了解贸易过程和单据流转情况,找到适合的申请人,明晰法律关系,并要求当事人妥善保存一下材料:

1.提单复印件或扫描件、提单确认件或预览件;

2.报关单、外贸合同、装箱单;

3.托书、托运证明;

4.费用发票、收据、汇款凭证等;

5.往来邮件、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等。

扣单并不具有行使留置权的效力。综观海事强制令的整个执行过程,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能够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是一种较为高效的救济手段。当然在海事海商司法时间中,律师在处理扣单纠纷中,也会遇到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裁定和海事强制令时拒不履行或各种不配合的现象, 但如果这种“赖单”的行为严重地妨害了民事诉讼,造成恶劣影响的,海事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的处罚,我处理的几个案件中就遇到过货代公司拒不交付提单被处以3万元到7万元人民币不等的高额罚款的案例。因此货代公司从保护自身的角度出发,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追索代理费或海运费,采用扣单这样的行为,不仅达不到追回费用的目的,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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