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杨建武律师
杨建武律师
江西-吉安
主办律师

擅降工资无理,经济补偿有据

其他2012-03-20|人阅读

案情简介: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杨建武律师

被申请人:**公司

2006815,申请人入职于被申请人单位,从事营销工作,工资报酬方式为底薪加提成。2009624,双方签字确认的营销员提成方案约定:营销员基本工资850/月,月营销基数为三万元,提成按阶段性,递增式进行。除基数后每增加二万元为一个阶段。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至20112月底辞职。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自200681520112月底。另外,被申请人成立于200578,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自2006815起入职于被申请人处,从事营销工作,工资报酬约定为基本工资850元加业务提成。201012月,被申请人擅自降低申请人的业务提成标准,且被申请人从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经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遂于20112月底辞职。现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按2500/月的标准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12500元,为申请人缴纳200681520112月的社保费。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2011218日辞职的原因在于其家中有事,无法胜任工作,并非是被申请人擅自降低提成标准造成的结果,应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即便要支付也只能按850/月的标准支付且自2008年元月1日起开始计算,即计算三个半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中已包含社保费,而事实上社保费均系申请人自行交纳,由申请人自行解决社保问题。

承办过程:

1、全面收集证据,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尽管劳动争议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但作为承办人来讲,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还是应多收集,多举证。一是提供被申请人201012月员工工资表,证明申请人该月工资情况;二是提供被申请人营销部工资提成方案,证明申请人在营销部工作,其报酬方式为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三是提供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的部分资料,证明申请人从200681520112月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据理力争,反驳对方意见。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了以下证据,承办人逐一进行了质证和反驳。一是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表,认为支付给申请人的报酬中包含社保费。承办人认为:劳动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报酬中含社保费,且工资表中申请人工资的构成中也没有社保费项目,不能认定申请人的报酬中含社保费;二是申请人的辞工书,认为申请人辞工是由于其家中有事,不是被申请人将其辞工。承办人认为,尽管辞工书上是写有“家中有事”字样,但该辞工书是别人为申请人代写的,是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写的辞工理由,因为不这样写,被申请人就不会同意申请人辞工,申请人辞工的真正原因是被申请人擅自降低了申请人提成标准,被申请人如认为不是这样,应提供201012月申请人工资表和提成计算依据。关于此点,仲委会也认为承办人言之有理,并当庭责令被申请人在庭后3日内提供。事实上被申请人自知提供了对自己不利,一直未能提供。3、依据事实和法律,全面阐述代理意见。首先,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由于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且擅自降低申请人提成标准,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和第46条第1项之规定,申请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被申请人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和第3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之规定,申请人月工资标准应由被申请人提供,若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仲委会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2500/月的工资标准成立。最后,由于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费,根据《劳动法》第72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费。由于承办人的代理意见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仲委会最终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750元;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简要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申请人的请求之所以能够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关键是承办人抓住了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以及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性这两个关键点。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即“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对这一原则承办人可谓谙熟于心,并能恰到好处地运用。本案也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201012月申请人的工资表和提成计算依据,法院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推定申请人辞工原因确系被申请人擅自降低申请人提成标准所致,同时也支持了申请人请求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另一方面,由于认定了申请人辞工的真正原因,再加上被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费,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具有合法性,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费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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