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潘祖军律师
潘祖军律师
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大学毕业生交友不慎,误入歧途。(抢劫案)

刑事辩护2017-09-05|人阅读

案情简介:

1、2013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刘xx、吴xx、吴x、张xx四人乘坐姚某某驾驶的皖BPOLO轿车来到本市xx浴场洗浴,后在结账的过程中,被告人吴xx、张xx用暴力恐吓并控制女服务员,被告人吴xx、刘xx持水果刀威胁收银员,抢劫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1185元现金。

2、2013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xx、吴xx、吴x、张xx四人再次携带两把水果刀窜至本市xx浴场,被告人吴x将收银员刘某摔倒在地,其他三名被告人在店内吧台抢钱,由于此时楼上其他服务员赶到,四被告人慌忙逃窜,实际没有抢到任何财物。

3、2013年6月8日傍晚,被告人刘xx、吴xx、吴x、张xx四人窜至本市八号码头附近,9日凌晨0时许,四被告人在江边碰到了被害人王某某、席某,被告人吴xx上前对被害人王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刘xx、吴xx、张xx用暴力控制被害人席某,抢劫被害人王某某、席某手机4部(经鉴定,其中的OPPO手机价值433元、步步高手机价值392元、华为手机价值471元、HTC手机价值1041元)、现金13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辩护主要意见:

一、被告人吴xx在整个案件中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

?首先提出犯意的不是被告人吴xx,在本案中只是听从他人指挥,系从犯。

“我们在旅馆睡觉的时候,刘xx讲张xx和吴xx两个人下手不够狠,胆子不够大,要再锻炼锻炼,明天再带他们去那家洗浴中心抢一次,我也同意了。”(72页第18-20行吴x供述)

“刘xx说你们现在吃我的,喝我的,以后要听我的。”(74页第2行吴x供述)。

“每次都是阿x和火鸡提出来,我和火x对芜湖不是很熟悉,在这边我们都听阿x和火鸡的”(108页第10行张xx供述。)

其次具体策划分工的也不是被告人。“这两次抢劫浴场,是谁策划的?吴x,第一次分钱也是吴x负责分的” (59页倒数第1行刘xx供述)。

最后被告人主观上是不愿抢劫的。只因孤身在外,身无分文,受制于人。

“你们说让火x练练胆量是什么意思?第一次我们抢劫的时候本来是让火x去控制那个女的,但火x没有控制那个女的。”(见104页第12、13、14行张xx供述。)

“第二次抢那个浴场的时候,我和吴xx都不同意,我也不想抢了”(见110页倒数第5行张云雷供述。)

“阿x在房间对我说:‘我们马上出去找个人来让火x去打他,看他敢不敢打,试试他的胆量’。”(见103页第9-10行张xx供述。)

综上被告人吴xx在整个案件中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且积极配合公安抓获其他同案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xx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抓获其他同案犯,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在第三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当时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意图,不宜认定为抢劫。

在第三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当时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意图,客观上只是在第一、二被告的怂恿、教唆下去打人练胆量,当时并没有想到去抢劫。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不宜认定为多次抢劫,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

判决结果:、被告人吴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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