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
天津-天津
主任律师

法院认定房产系出资人共有 一审判令三人按份共有

房地产2011-02-17|人阅读
购房时,夫妻俩和公公共同出资一次性支付了房款,而后房子落在了公公个人名下,引来女方不满,由此引发了家庭内部围绕房产更名的一场诉讼。日前,南开区法院审理本案后,一审判令涉诉房产由女方与丈夫、公公按份共有。

董楠与肖辉于2000年结婚。据董楠称,儿子小峰出世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夫妇俩于2006年在本市南开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与丈夫出资50万元,公公肖梦国赠与二人40万元,一次性支付了房款。哪知在办理产权证时,肖梦国未经其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在要求公公变更产权登记未果后,董楠将公公和丈夫全部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确认公公肖梦国对上述房屋进行的产权登记无效,判令该房产权属其一家三口共同所有。

法庭上,被告肖梦国提出,其并没有将40万元赠与儿子儿媳,也没有与他人共有房屋的意思表示,如果原告认为房产证颁发有误应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肖辉也表示,涉诉房屋是父亲购买的,当时他借给父亲50万元,父亲赠与其夫妻4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肖梦国于2008年10月取得涉诉房屋的产权证。此后,董楠与肖辉出现感情问题,肖辉初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又第二次起诉离婚,该案审理期间其离婚诉讼也在进行中。

*** 律师认为,本案诉争之房虽以被告肖梦国之名登记,但肖梦国为原告董楠书写的证明中载明:肖辉出资50万元,肖梦国出资40万元,共同购买上述房屋。该证明已明确作出涉诉房屋是由二被告共同出资置业的意思表示,故涉诉房屋据此可以认定系出资人共有。因被告肖辉的出资行为发生在其与董楠的婚姻存续期间,其出资属于夫妻共同出资,被告肖辉对房屋共有的部分应认定为董楠与肖辉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董楠提出涉诉房屋的购房款中有40万元由被告肖梦国赠与董楠夫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按照出资比例,被告肖梦国应占有涉诉房屋所有权的45.66%,董楠、被告肖辉各占27.17%。由此,法院采纳李律师的意见判令涉诉房屋由董楠和肖梦国、肖辉按份共有。(涉案人物系化名)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