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东红律师
王东红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谨慎加盟仍受损,**怠于管理当被告

连锁加盟2015-03-25|人阅读

案情回放:

2006年9月份,王先生和胡女士走进法律咨询热线现场,他们拿着一大摞材料,里面有各种杂志、彩页,彩页上赫然印着“健康援助——红十字在行动”,中央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周涛在彩页上冲我们微笑着,全国妇女联合会会长彭佩云的提词和出席记者招待会的照片也历历在目。我一边翻阅着这些资料,一边听他们讲述自己的遭遇。

原来,2006年2月,胡女士通过朋友知道有一个“中国***总会健康援助站加盟”的活动。他们拿到了大量宣传资料,其中就有上面提到的一些彩页和正规杂志上的大幅广告。王先生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到中国***总会的事业发展部了解情况。该部门的某领导明确表态,这个项目是中国***总会开展的。在此前提下,王先生和胡女士才决定投身于这个名利双收的加盟活动中。2006年3月22日,他们以胡女士名义与“中国***健康援助活动办公室”签订了“健康援助——红十字在行动”活动加盟协议书,并交纳了加盟费。当即,办公室便为其指定了建援助站的医院。他们从办公室领来了援助站所需的仪器、药品、广告宣传品,兴冲冲地为开展活动不知疲倦地工作着,雇人、布置,一切都为迎接即将开始的新事业。

由于所指定的医院患者较少,所以他们的经营并不景气。谁想,就这样不景气的经营也未能维持下去。2006年7月的一天,王先生需要购置药品,便前往健康援助办公室,谁料,人去楼空,经过多方查找,仍然下落不明。王先生加盟的援助站没有了“娘家”,就失去了经营的能力,更没有药品来源,毕竟是医疗行为,一举一动人命关天,加之进驻的医院得知办公室杳无消息后,也不再允许胡女士继续经营,所以被迫无奈只能关门。2006年7月,胡女士联合几个加盟的受害人以合同诈骗为由到朝阳区公安分局报案。审查中,中国***总会事业发展部认可与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联合开展“健康援助——红十字在行动”,但其协议期限只有一年,已经于2005年6月1日协议到期后双方并未签订新协议,***要求亲情制药公司总结经验后再确定是否继续开展此项活动。但值得一提的是,与胡女士签订合同的一方是“中国***总会健康援助活动办公室”,该公章也是在***总会的同意下私自刻制。据此,朝阳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之后,胡女士几人多次前往***试图与其协议解决,但都被拒之门外,原因很简单,我们与亲情制药的合同期已满,活动已截止,你们应该去找办公室的人,与我们无关。

听到这样的辩解,胡女士非常气愤,自己当初冲着***的名义去的,也专门去总会核实过,怎么说不承认就不承认了呢?

于是,他们怀着愤慨的心情到法律咨询热线寻求帮助。

律师分析:

初次接触此案,我发现了本案几个关键法律问题:

与胡女士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中国***总会健康援助办公室,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加盟的字眼,也没有金额的约定,满眼全是“援助”,充满着“公益性”,更没有任何具体的办公室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为胡女士开具的加盟费的票据却是“北京红健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且加盟费的票据开具的名目也是“仪器、药品”,而非加盟费。

所谓的“红健援公司”早已不知去向,如果列它为被告,即使得到赔偿又去哪里执行呢?而如果起诉中国***总会,其诉讼的艰难程度又是可想而知的,作为全国闻名的公益性组织,其社会声誉和影响是普通组织望尘莫及的,会不会对本案产生倾向性影响?更何况,在以办公室名义签订的合同中,如果总会拒不认可收到钱,只认可自己是纯公益性怎么办?毕竟收钱的是“红健缓公司”,而非***

当事人提供了一系列材料,经过整理分类,能够分别证明不同的问题,而不同的问题又可以组成一个证据链条,来最终证明我们的诉请和依据。本案需要证明的问题是:健康援助活动是办公室开展的活动;宣传彩页、杂志广告、红头文件也均出自办公室之手;进医院设立援助站也是办公室指定;强大的宣传攻势让人只能相信健康援助活动是***授权的。当然中间还有一系列的细节可以认定办公室与红健援公司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辩称:“健康援助—红十字在行动”活动是我会发起的一项公益性活动。2004年6月2日,我会与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联合开展此项活动,合作期限自2004年6月2日至2005年6月1日。合作协议书约定“我会作为活动的领导单位,对活动有指导、检查、监督的责任,具体实施工作由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负责”。合作期间,亲情制药公司设立了健康援助活动办公室,但该办公室并不具有对外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合作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作协议书。我会并未授权健康援助活动办公室与原告签订加盟协议书,且原告的加盟协议书签订日期是2006年3月22日,此时“健康援助—红十字在行动”活动已经结束。我方与原告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在没有审查健康援助活动办公室是否具有签约资质的情况下,与其草率签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或向相关人员主张权利,我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总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社会上具有良好的声誉。其与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联合开展“健康援助—红十字在行动”的民事活动中,既已同意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在活动中使用中国***的名称、拥有“健康援助”活动协议期内的冠名、设立“健康援助”活动办公室等,就应对合同的履行按约尽到指导、检查和监督的义务,以更好地维护其自身信誉。但中国***总会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协议的履行和对协议有期的善后工作切实尽到应尽之责任。由于中国***总会怠于履行其义务,致使原告通过看到一系列宣传广告,相信中国***总会健康援助活动办公室是此次活动中中国***总会设立的办事机构,并与之签订加盟协议书,进行了投资。后中国***总会健康援助活动办公室、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及收款单位北京红健摇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均下落不明,导致加盟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由于中国***总会健康援助活动办公室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办公室由中国***总会授权被告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工作,该办公室与原告签约,对原告来讲构成表见代理,故中国***总会及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北京红健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实际收款单位,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追加被告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北京红健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中国***总会以其与原告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为由,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国***总会、哈尔滨亲情制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女士经济损失,北京红健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历经立案一个月,普通程序审理六个月,公告期若干次后终于迎来了本次诉讼的全面胜利,我们的诉讼请求一分没少的全部被支持。

点评: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非正常、不公平案件,如果因为畏于强势而放弃,没有人会责怪你,也不关别人的事。权利是自己的,自己不去维护没人替你去维护。很多普通百姓面对强势对手时都普遍存在胆怯心理,正是自己放弃了维权的信念,才任由权利遭到践踏。这个案件在接手时,我几次不够坚定,都是当事人给了我士气才得以坚持了一年半的时间并最终胜利告终。只要信念在,并掌握住方法和技巧,困难是可以克服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