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胡雪峰律师
胡雪峰律师
江苏-宿迁
合伙人律师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问题

损害赔偿2017-06-19|人阅读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问题

---------------—— 一起交通事故人损赔偿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份,原告陈某的亲属在过马路时候被被告车辆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因原告陈某的亲属过马路闯红灯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其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后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主张经过法律途径解决。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律师分析:

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之后,详细研究了全部案件材料,发现本案的关键点是确定受害人赔偿标准问题。本来作为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都有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即可,但是本案受害人户籍不在事故发生地,其工作单位在北京,如果简单的参考法律条文,按照事故发生地的标准或其户籍所在地的标准则会导致赔偿金额大大减少。保险公司和对方肇事司机肯定会抓住这一点,争取少赔。为此需要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应该以实际工作所在地的标准为参照。

审理结果: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和保险公司果然如本律师分析的那样,主张受害人的各项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承办的法官在开始的时候也对原告的主张存在疑问,但是当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条文之后,法官采纳了原告的主张,判决按照受害人按照北京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使得原告获得了远超其预期的赔偿款。后该案双方均未上诉,已经生效并履行。

办案小结: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法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同时第三十条 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依照此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工作所在地在北京,且居住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则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按照受害人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在确定此思路之后,本律师指导委托人收集证据,与受害人生前公司积极联系,请求他们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单据,以及工资发放证明等材料,经多次沟通,终于收集了需要的证据,同时本律师认真研读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做到了心有法条,庭审不慌,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更大的利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