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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洲律师
陈爱洲律师
湖北-仙桃
主办律师

摩托借他人,车主赔大本

损害赔偿2014-11-15|人阅读

摩托借他人,车主赔大本

一、基本案情。

2013929日下午,被告陈某驾驶无牌“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载被告杨某)沿杨林尾镇银河大道从沙湖镇驶往张沟镇方向,1610分许,当车驶至杨林尾派出所附近路段时,因避让障碍,摩托车驶入路左与对向原告万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万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万某受伤后,被紧急送至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原告万某又入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原告万某前后共住院48天,花费医疗费45887.48元。

20131016日,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仙公交认字【2013】第39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万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查,被告陈某驾驶的无牌“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杨某。

2014331日,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万某所受损伤为十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30000元,自受伤之日起继续休息治疗210天,护理90天(包括后期手术后休息治疗护理时间)

二、案件分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农村无牌无证摩托车交通事故,摩托车司机、车主均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摩托车并未购买任何保险。原告方万某病情危急,实施了开颅手术,后期还需进行颅骨修补术。但其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巨额的手术费用除了司机陈某支付了15000元,剩余绝大部分费用均由原告方亲友筹措所得。该案较为棘手的是,摩托车没有保险,原告方的损失需要由摩托车车主和司机赔付。

三、案件处理。

接受委托后,个人认为,该案判决容易,执行存在困难。当务之急,便是要查清摩托车车主及司机的财产情况,进行财产保全,以利执行。据原告方亲属反馈,摩托车主及司机为生意伙伴和朋友,平时以收购农产品为生,两人在银行可能有存款。获知这一消息后,我们果断的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成功的冻结了车主8万余元的银行存款。但遗憾的是,狡猾的摩托车司机早已转移了银行存款,其账户的余额仅为两分钱。还好,原告方的损失也差不多为8万余元。在搜集和固定了相关的证据后,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送传票遇到了障碍。我们首先驱车至杨林尾镇被告陈某的户籍所在地送达传票。因为下面乡镇的地名编辑的杂乱无序,加之,该地多次变更,法官沿着东荆河边的一条小径反复寻找,最后,才确定为了具体的地址。但经查询,此人该住房已出售,现已搬至他处,在东荆河对岸一民垸内承包了一口鱼塘,可能居住在渔棚里。因天色已晚,且民垸内交通不便,地形复杂。我们遂决定先将另一被告杨某的传票先行送达。经过了多个村庄后,我们终于找到了被告杨某的住处。其家中,虽门户洞开,但不见其人。经法官电话联系,得知杨某在农田里打菜籽。我们见到了杨某,但其始终认为,原告不是他撞的,自然也不需要他赔。在得知自己的银行存款被冻结后,情绪异常激动,扬言,“谁敢划我的款,我便杀他的人。”经法官苦口婆心的解释后,才慢慢平复情绪,答应先找懂法的人先看一下再说。

几天后,我们经多方打听,找到了被告陈某的鱼池,但还是难觅其踪迹,不得已,我们又一次无功无返。基于这种情况,我让原告亲属一定要配合法官摸清被告陈某的家庭成员的情况,再去送传票,不然,费时费力,也达不到效果。正所谓,“天道酬勤,功不唐捐。”这一次,我们终于找了其同住的成年家属,送达了传票。

四、判决结果。

被告陈某支付原告万某交通事故赔偿款28777.12元;被告杨某支付原告万某交通事故赔偿款53390.01元。

五、法律依据。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由该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赔偿。因此,本案应先由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被告杨某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按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2、被告杨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陈某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而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对此,被告杨某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五、经验教训。

1、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必须要购买交强险,最好也能购买适当的商业三者险。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更是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表现。

2、摩托车不要随便外借,尤其是借给没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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