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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运琴律师
琚运琴律师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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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2-03-24|人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刚

被告:王××,李××夫妇

被告:余女士,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20083月,被告余女士将房屋转让与第一被告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第一被告也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二个月后因房款支付双方发生矛盾,余女士反悔,不想将房屋卖与被告,故前来咨询。

在咨询的过程中,我发现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只有余女士签字而没有她丈夫的签名,如果她在其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合同,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随以其丈夫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对方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合理合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一被告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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