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刚
被告:王××,李××夫妇
被告:余女士,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2008年3月,被告余女士将房屋转让与第一被告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第一被告也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二个月后因房款支付双方发生矛盾,余女士反悔,不想将房屋卖与被告,故前来咨询。
在咨询的过程中,我发现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只有余女士签字而没有她丈夫的签名,如果她在其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合同,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随以其丈夫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对方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合理合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一被告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