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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运琴律师
琚运琴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外祖父母探望权纠纷

离婚2012-03-24|人阅读

外祖父母探望权纠纷

原告:陈××、李××

被告: 曾××

原告诉称,原告的女儿陈×慧于2002年与被告结婚,2003年生一女,取名曾×智。原告的女儿于20103月因病去世,后被告拒绝外公婆与曾×智见面。老俩口真是吃不下饭,睡不好觉啊。多次找被告协商,并向被告的领导反映情况,希望领导能够帮助解决。同时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此问题,均无果。所有的办法都用尽了,无奈,原告找到了律师。

本律师接手此案后,考虑到原告作为外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仅仅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而没有规定祖辈对孙辈的探望权,同时考虑到被告如此的倔强,该案如何制定诉讼策略?经过仔细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决定利用立法精神来打赢这场官司,帮助委托人解决心头之痛。同时,考虑到此案易解不易结,尽量要调解,否则即使法院判决了探望权,如果被告任然不履行判决的话,法院将来执行也是比较麻烦的。为此,制定了一个诉讼策略,即利用遗产继承来迫使被告最终调解。

受理案件后,即及时到 公安局、婚姻登记处、房管局、调取了一系列证据资料。同时申请法院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证据。

法院立案后,被告依然是一种倔强的态度,向法院提交了诸多证据,把家庭以前所有的纠纷都作为证据提交,同时伪造了一些债务方面的证据。开庭时,本律师对被告的债务证据提出了诸多疑点,并要求对债务证据进行笔迹新旧鉴定,同时强烈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伪证责任。此时,就发现被告已经很是心虚了,不知道如何应对,被告的律师也沉默了。观察到他们的这种迹象,我心里对这个案件的调解就胸有成竹了。

法庭辩论时,我依然从法理、从人情、从社会实际状况方面发表了代理意见。其实,我的代理意见不仅仅是说给法官听的,更重要的是想影响被告的思想,希望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法庭辩论结束,被告终于同意调解,此案结果是皆大欢喜,实现了三赢的局面。

律师帮助原告解决了心头之痛,原告甚为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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