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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晟颖律师
何晟颖律师
浙江-衢州
主办律师

另辟蹊径 调解结案 破解法援难题

损害赔偿2012-08-13|人阅读

另辟蹊径 调解结案 破解法援难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1031516时,江山市坛石镇郭丰村五里地18-2号的李忠元驾驶三轮车搭载原告周兴仙,沿205国道从江山市坛石镇郭丰村前往坛石镇,行至205国道1794KM400M江山市坛石镇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由被告邹建生驾驶的闽H813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H8156号重型半挂车(以下简称事故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忠元及原告周兴仙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李忠元与原告周兴仙即住院治疗,李忠元因伤势严重于2010521日死亡。原告周兴仙也因无法负担沉重的医疗费用不得不暂时中止治疗,因伤势还未治愈亦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依据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江)【2010】第00028号)中对交通事故成因的分析,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为:李忠元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邹建生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周兴仙无责任。事故责任认定后,事故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原告周兴仙系死者李忠元的妻子,原告毛新香系死者李忠元的母亲,原告李青系死者李忠元的女儿。

另查明,被告赖贵兴系闽H813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H8156号重型半挂车的登记车主,被告邹建生系闽H813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H8156号重型半挂车的实际车主,且闽H813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闽H8156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

[承办过程]

因李忠元已死亡,李忠元之妻周兴仙无钱医治,李忠元之母毛新香年老体弱多病,李忠元之女李青年幼,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她们向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周兴仙、毛新香、李青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且完全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当即指定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受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何晟颖、祝小军接受原告委托之后,仔细听取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要求的陈述,并做了必要的实地调查和了解,发现事故车辆并未被扣留且事故车辆车主亦未缴纳事故处理押金,受害人家庭经济又极其的困难,使得本案的处理存在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代理律师经与委托人及受害人家属协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整理了相应的证据资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理计算赔偿数额后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受害人家庭经济困难,在起诉的同时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和要求法院调取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的申请。

开庭前代理律师多次与法院主审法官沟通,通过法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进行协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证据准备充分,举证质证得当,加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事先进行了沟通,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对被保险人、本案的被告车主也做了比较细致的解释工作,案件审理较为顺利,双方争议不大。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处实际得到赔偿款291392.55元(限于2011811前支付完毕)、从被告车主处实际得到赔偿款15000元(已经支付完毕)。因故原告周兴仙的伤残赔偿未在本案中了结,但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谅解,同意待周兴仙伤残等级确定后再另案处理。

[承办结果]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法庭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理赔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周兴仙、李青、毛新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0000元,限于201181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理赔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周兴仙、李青、毛新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392.55元,限于201181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

三、被告赖贵兴、邹建生赔偿原告周兴仙、李青、毛新香医疗费、诉讼法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完毕)。

四、原告周兴仙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待其伤残等级确定后另行向法院起诉主张。

[简要评点]

本案看似是一起事实清楚,责任清晰,赔偿项目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却有许多地方可圈可点。简要总结之后比便我们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能够灵活把握:

一、法律援助案件要从当事人实际情况出发。本案中受害人的家庭经济条件相当困难,周兴仙已没有经济能力继续医治。如等周兴仙医治好、伤残等级确定后再请求赔偿,不切合实际也并不可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代理律师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某些特殊情况尤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确立了分段赔偿的处理方案。这样不仅可使案件审理加快,也可使当事人尽快争取到合理合法的赔偿,缓解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尽早医治。

二、法律援助案件要多方沟通,求同化异。代理律师根据实际案情,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利益诉求,及时与法官、双方当事人等进行良好的沟通。第一次开庭前与法官沟通,使得案件的有关证据能够及时的调取,使庭审得以顺利的进行;第二次开庭前又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为案件再次开庭进行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案中,由于良好的沟通,受害人、被告均理解并同意了分段赔偿方案,最终促使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三、此类案件结案立足于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方式。在法律援助案件中,代理律师如能详细解释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有利之处,争取实现调解。这既为受害人及早争取利益,及时获得赔偿;又能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

四、本案调解结案后,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理赔,受害人周兴仙获得了理赔款并及时得到了医治,李忠元之母毛新香有了一笔赡养费,李忠元之女李青能够安心重返校园,事件得到了一个比较圆满的解决。

承办案件单位: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员 何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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