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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民胜诉“海景房纠纷案”

房地产2012-02-24|人阅读
中国江苏网11月5日讯(范菁菁 徐翘琨 张玉峰)近日,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明智坚律师代理的江苏首例海景房纠纷案胜诉。经历16个月的艰难维权,终审判决画上了圆满句号。

  2010年4月,扬州陈女士向代售公司交纳了3万元的定金用于购买山东威海乳山市银滩海景房并签订了认购书。

  同时,代售公司保证可以“自有渠道”办理第三套异地房贷按揭。但当4月20日“新国10条”施行后,威海指定放贷银行停止办理第三套房贷和异地贷款。陈女士以此为由要求代售公司退还3万元定金却遭代售公司拒绝。

  陈女士遂向山东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陈女士不服,聘请了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明智坚律师代理此案,再次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明智坚律师认为“审判结果不公”,存在两大问题、七大疑点,比如一审法院几次庭审被告不到庭,一审法院私下接受被告人“补交书面民事答辩意见”等材料,且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此属审理程序违法,使用法律明显不当。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与被告签订认购书之前存在两次贷款的事实。

  因此陈女士要求解除海景房认购书的理由正当,应受到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此外导致认购书不能履行的原因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故涉案认购书在解除后被告海景房代售公司应在终审判决十日后,返还当事人陈女士定金3万元人民币,一审原审判不当,予以更正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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